姓 名:郑翠洁
身份证号码:452***********3668
住 址:广西56视频石南镇韦鸣村韦村122号
郑翠洁环境违法一案,经我局调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一、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
2020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行动中,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你在自家位于56视频石南镇韦鸣村白马根的0.6亩农田(E:109°53′10.43″,N:22°41′42.01″)中,进行露天焚烧秸秆,焚烧地点属于秸秆禁烧区域,焚烧过程产生的烟尘,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。
以上事实,有以下证据为证:
1.2020年7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的《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1份共2页,2020年7月16日现场制作的《现场勘察示意图》1份共1页;
2.2020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郑翠洁的《调查询问笔录》1份共3页;
3.2020年8月4日56视频公安局户政管理大队出具的郑翠洁《户籍证明》原件1份共1页;
4.2020年7月16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。
你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七条“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,禁止露天焚烧秸秆、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”的规定。
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以《玉林市56视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兴环罚告字〔2020〕14号)明确告知你的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、拟作出的处罚决定,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、申辩。你在收到上述文书后,未向我局提出陈述、申辩,视为你放弃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
以上事实,有我局《玉林市56视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兴环罚告字〔2020〕14号)及其《送达回执》为证。
二、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、种类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“违反本法规定,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、花草喷洒剧毒、高毒农药,或者露天焚烧秸秆、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”的规定,考虑到你属于初次环境违法行为,在执法人员制止后能及时扑灭现场还在燃烧的秸秆,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,符合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》中“较轻”情节认定。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:
1.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,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;
2.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(¥500元)。
三、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
(一)关于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
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所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,严禁在禁烧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、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。
(二)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
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“一般缴款书”,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以罚款。
收 款 人:56视频财政局
收款银行:56视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
账 号:522912010100062598
四、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
你如不服本决定,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56视频人民政府或者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56视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。复议、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。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56视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玉林市56视频生态环境局(代)
2020年8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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